圣女果是蔬菜还是水果?税局答案来了!
发布时间:2021-04-09 15:30浏览量:836

西红柿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这个问题困扰了人类很久......

如果说是水果,那么西红柿炒鸡蛋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是蔬菜,一定会有人用圣女果来怼你!


有人觉得不值得,但也有人曾经为了吵这个问题,打了6年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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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当时,一个英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了一批西红柿到美国。


按照美国当时的法律,进口水果是免交进口税的,进口蔬菜必须缴纳10%的关税。


美国海关大叔表示:西红柿是进厨房的蔬菜必须交关税!


可英国商人当然不想交税啊!就说西红柿是可以直接吃的水果!


很可惜他们没有打架,而是吵进了法院、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这案子很特别,没有证据也没有证人,双方律师只能一只手举着西红柿,一只手拼命翻词典。


英国商人认为按照字典的解释,西红柿水域“果实”,所以应以“水果”来对待。


结论:不应该收关税


美国海关这边认为像豌豆、茄子、黄瓜这样的“果实”,实际上是被定义为蔬菜的。


结论:收10%关税是没毛病的


那么在我们国家,圣女果是蔬菜还是水果?税局答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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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批发、零售圣女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圣女果(小西红柿、小番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茄果类——番茄,可以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那么除了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那么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免征增值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但是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免征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进口种子、种苗。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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