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负低至2.5%,可惜了,分公司“无福消受”!
发布时间:2021-04-22 16:15浏览量:633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降了,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原来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本来原来就是25%*20%(税负5%),现在又减半,实际只有2.5%了。

可惜可惜,这么好的优惠政策,分公司却是无福消受了哦。


为什么无福消受呢?我们来捋一捋这个思路,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一提到跨省分公司,大家都会想到汇总纳税,这里的汇总纳税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些个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还在单独按照自己的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税务局在监督执行方面也没有太管,反正你不主动提供资料,税务系统就给你维护成独立企业所得税。

但是不规范的始终是不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法定。所以大概是从2019年开始大家发现分公司突然申报上就限制你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其实这也是一个纠错行为,分公司严格按政策由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你独立纳税,你就执行25%的基本税率,申报表小微企业直接设置成灰色不可自行选择。

这个可和你是否是独立核算没有什么关系,有些人说我是独立核算,应该能享受,其实也是不能的,这里主要看你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非法人,不得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就是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分支机构都不能填写关于小型微利资产、人数等相关信息。


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所以,现在大家在成立分公司时候还是要按规范的政策来处理税收问题,跨省分公司你就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仅在同省内有分公司,那就参照各地自己的标准。比如四川省,四川省内分支机构就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下面,我们再具体详细和大家看看总分公司的税务申报处理思路,如果你有分公司,你可以参考一下。


什么是分公司?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常常听说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税务上怎么申报纳税,和这个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无关,具体我们还是要从不同税种来进行分析。

01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也就是分公司自行开票,抵扣,申报纳税。

02城建及附加

城建税和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独立纳税,那么很显然,城建税和附加也是独立纳税。

03个税

一般情况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实都是独立发放工资的,只是说工资的考核标准和控制是由总部制定,分公司只是执行发放而已。

但是实际上如果分公司独立发放工资,那么最好是分公司独立扣缴申报纳税比较清晰。

04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分公司基本是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申报纳税的。

0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正常情况是无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不管你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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