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住宿费专票,有的能抵扣,有的不得抵扣!很多会计都会能错!
发布时间:2021-05-20 16:59浏览量:493


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有些情形不得抵扣!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人员小王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可以!

案例二: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五一期间组织员工团建,去济南趵突泉游玩,取得员工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不可以!

同样是住宿费,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个可以抵扣,另一个不可以抵扣?

图片 


那我们就要从增值税的流转过程讲起了~

增值税的流转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轻松把握:

环节一:

甲企业销售一批水果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90元,甲企业收取价税合计1090元。在这个环节里:

1、甲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90元是乙企业支付的)。

环节二:

乙企业将这批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销售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税额260元,乙企业抵扣完购买水果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90元,需缴纳增值税170元。在这个环节里:

1、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承担了第一环和第二环节的税额:90+170=260元。

环节三:

丙企业将这批水果罐头用于职工福利,在年会员工聚餐时被吃掉了,此时这批水果的流转环节就终结了,丙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不会再将水果罐头流转给其他主体,承担了整个链条上的增值税额260元,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60元不得抵扣!




结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在增值税链条上,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企业终结了增值税的流转,是链条上的最终消费者,比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则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通俗地理解为“有销项,进项可抵;无销项,进项不可抵”。

现在再看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就不难理解为何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张可以抵扣,另一张却不可以。

案例一的住宿费专票是因员工出差取得,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案例二是因员工旅游产生住宿费,即企业外购住宿服务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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