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先判断会计问题不是本公司台头的发票,真的可以在本公司报销与列支吗?
首先明确的问题是:这个费用是否应该报销入账列支。
我们先不管发票,我们先看《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这是会计做账的准则,其它都是传言。
《基本准则》与此有关的两条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另一条是关于费用的定义: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就员工报销的差旅费而言,它是符合费用定义的。
差旅费用的发生,就是业务的实质,而发票只不过是法律形式,如果只认发票而不准列支,显然违反《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可见,入费用这事,甚至不需要发票。
也就是说,我们就算把那些发票都扔了(只是假设,乱扔发票是违法的哦),只要会计和公司能从其它票据或资料里确认事实上发生了上述支出,也应该确认费用。
对于会计处理,审计与税务人员不能直接从“发票不是本公司抬头”来认定会计处理有误,而只能从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确定性进行质疑,或者提示可能存在补税风险。
好。当我们知道会计处理是完全正确时,就放心30%了。
然后再考虑下一个问题:非本公司抬头的发票,能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发票的事按《发票管理办法》来。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发票的管理主要是:登记、领购、保管、开具、收取等。对于正确使用发票,并没有规定必须按抬头列支。
这里简单提一下白条。白条目前是一个没有确定法律内涵的概念,如果结合新旧发票管理办法来理解,我可以对白条下这样的定义:代替发票使用的其它凭证就是白条。所以,发票肯定不能被认定为白条。
就发票管理来说,一大类“不得报销、列支”的情况是:“开具不规范的发票”不得列支、报销。所以,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包括虚开发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比如明明应该开给公司,却开给了个人,就是不规范,甚至是虚开。但如果本身就可以开给个人,则不算不规范。
举个例子:比如张三去吃饭。张三吃、张三付钱,老板把发票开张三的抬头,这肯定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如果张三告诉老板,是因公吃、钱是代公司付,让开公司抬头,只要是真的,这发票也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
除了会计要判断,税务检查到了也会判断,这可能就会与会计产生争议了。你说开具是规范的,我偏说开具是不规范的,由于涉及到具体的实务,双方谁输谁赢不好说。我们退一万步,假设税务赢了,最终认定:“发票开具不规范”,那么,后果是什么呢?
后果是“不得用于列支、不得用于报销、不得用于税前扣除”,一句话,不得使用这份发票——这是税务总局的规定。
也仅此而已。
除非同时认定这是“虚开”的发票,否则对于报销入账的公司来说,甚至不能罚款。开具的发票不规范,责任在开票方,受票的公司只需要把发票抽出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即可。
如前所述,发票抽出来后,不论最终是否换回了合规发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皆不受其影响,因为不论有没有发票,会计都是据实入账。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首先会计处理是没有错的,然后,发票上可能会被抽出来,但纵然如此也不算违法,硬要说违法也是开票方违法,开票系统是被他们操作的。
在排除虚开的情况下,当知道这样的发票入账不违法、不罚款时,相信我们又放心30%了,加起来就60%了。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分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了。
这些费用,所得税能否扣除,其把握程序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会计处理正确的话,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也就是说,税务检查人员如果希望征税的话,其本质手段有两个,一是认为会计处理不正确,二是认为存在税会差异。现实中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定、判断可能比较复杂,但把握其法律实质,不外乎就是以上两个。
前者,主要是税务直接否定了费用真的发生、费用与经营有关等事实,此时,费用发生的其它证据就显得重要了。比如:支付情况、合同、价格、事由等等。如果税务质疑这一点成功,就算你有公司抬头的发票,也照样是不能扣除的,因为费用本身就是假的或不能扣除的。
后者,就是税务认可了费用开支的真实性,认可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但还想征税,就必须从“税会差异”上找伙食了。
1、尽量规避这事,少找麻烦,不惹事;
2、能退回重开当然最好;
3、认真辨别是不是虚开的发票,杜绝虚开发票;
4、不能规避的话,要注意多收集配套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5、业务真实情况下,不用担心会计处理有错;
6、只要不是虚开的发票,不用担心会因发票被罚款;
7、所得税扣除取决于费用本身;
8、实务中有些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简单处理、以票控税。只要我们对此胸中有数、灵活务实,多多请示领导,告诉他利害关系,并适当建议,补还是不补让领导决定,这样当会计就轻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