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这两项政策请留意!
发布时间:2021-07-01 15:43浏览量:281

2021年第二季度申报马上要来啦!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两项最新政策别忘记哦!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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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表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解读:

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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